一、廣告作為一種宣傳方式,必須實事求是,不允許有任何名不副實、說大 話和欺騙消費者的行為。今后,除在國際上獲獎,或個別確實在國外享有聲譽的 產品外,不得使用“譽滿全球”等類似字樣。使用“全國第一”等字樣的,必須 確實是在部級以上評比中獲首位的產品。獲國家獎和部優獎的產品,作廣告時必 須出示相應的證書。各地輕工業主管部門應對此進行審查把關。
二、要杜絕崇洋媚外的思想,輕工產品作廣告時不得替外國廠家做宣傳,也 不得邀請外國人為內銷產品在國內作廣告。
三、要重視廣告的宣傳效果,既要新穎、生動,又要尊重廣告的嚴肅性,堅 決杜絕黃色、淫穢、迷信和低級趣味等方面的內容進入廣告。
請你們接到本通知后,認真檢查本系統企業的廣告宣傳,如有上述不良現象 ,應立即糾正,同時將情況報部生產技術司。今后,輕工企業作廣告時,在國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沒有新規定前,應按本通知精神辦理。
一九八五年七月六日十、藥品廣告管理辦法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《藥品管理法》和國務院《廣告管理暫行條例 》的規定,為加強對藥品廣告(不包括獸藥和農藥)的管理,正確地向藥品經營 單位、醫藥衛生工作者和人民群眾介紹藥品的成分、功效、用法、用量、禁忌癥 和毒副作用,以達到防病、治病、合理用藥之目的,特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凡利用各種媒體刊播、印刷、設置、張貼有關藥品質量和功效的廣 告,均屬本辦法管理范圍。第三條 藥品廣告的管理機關是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 。藥品廣告內容的審查批準機關是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衛生廳(局)。
第四條 廣告客戶必須持有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查、批 準的“藥品廣告審批表”(樣式附后),方可發布藥品廣告。
第五條 廣告客戶申請辦理“藥品廣告審批表”,應事先提供下列證明:
一、制藥企業必須持有《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》;經營藥品的企業,必須持 有《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》。
二、營業執照。
三、地、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證明文件。
四、批準該藥品生產的文號、說明書、商標注冊證、頒獎證書。
五、外國企業在我國申請辦理藥品廣告或進口藥品廣告,必須提供生產該藥 品的國家(地區)批準的證明文件、藥品說明書和有關資料。
第六條 廣告經營單位應按“審批表”批準的廣告內容設計、制作、發布廣 告。廣告批準號必須列入宣傳內容同時發布,“審批表”應立案存檔備查。
批準的廣告內容,不得擅自更改;如需要更改,應重新申報。第七條 下列 藥品,禁止發布廣告:
一、未經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批準生產的藥品;二、麻醉藥品、精神藥品、毒性藥品、放射性藥品,臨床試用、試生產的藥 品。
第八條 按地方標準生產的藥品,在外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發布廣告,須經 藥品生產所在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,未經批準,不得發布 廣告。
第九條 經批準發布廣告的藥品,如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,省、自治區、直 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有權通知廣告經營單位,暫停發布廣告或吊銷其藥品廣告批準 文號:
一、臨床發現藥品有新的嚴重不良反應;二、藥品質量下降,未達到規定的標準;三、企業停產、停業整頓或被吊銷《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》、《藥品經營企 業許可證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