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九八二年二月國務院發布《廣告管理暫行條例》〔國發(1982)23號〕以 來,經過對廣告的整頓,取締了非法廣告,促進了社會主義廣告事業的發展,對 于搞活經濟,更好地為建設社會主義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務,起了積極的作 用。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,各地文化、招生、行醫、社會等廣告日益增多,標志 著我國文化、教育、衛生事業的繁榮興旺,應該因勢利導,給予保障。同時,這 類廣告也出現了一些問題。如,有的演出廣告宣傳壞戲;有的假借辦學名義,刊 播廣告招搖撞騙;有的利用行醫廣告欺騙病人,兜售假藥,造成不良后果。為了 有利于社會主義廣告事業的健康發展,根據《廣告管理暫行條例》的精神,現將 有關文化、教育、衛生、社會等廣告的管理通知如下:
一、民間職業劇團(包括農民業余劇團)、民間藝人在縣、市的營業性的演 出廣告,應經縣以上(含縣,以下同)文化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單位審查、同意 ,出具證明方可刊播和張貼;在集鎮、區、鄉營業性演出的有線廣播和張貼廣告 ,應出具縣以上文化主管部門的演出許可證,方可刊播和張貼。
二、各類補習學校、輔導班以及私人辦學的招生廣告,應經縣以上教育部門 審查、同意,出具證明,方可刊播和張貼;社會力量辦的各類大專學校、班,中 專學校、班的招生廣告,應經省、市、自治區教育(高教)廳(局)審查同意, 出具證明,方可刊播和張貼。
三、私人行醫的廣告,應經縣以上衛生部門審查、同意,并出具證明,方可 刊播和張貼。行醫廣告,不得宣傳未經省、市、自治區衛生廳(局)批準生產的 藥品。
四、中西藥品的廣告,應經省、市、自治區衛生廳(局)審查批準,并出具 證明。
五、征婚、尋人、尋物、掛失、啟示、聲明等廣告,應持有區、街道、鄉、 鎮或有關主管單位的證明,方可刊播和張帖。
六、以上各類廣告內容的審查單位是對口行政主管部門,管理單位是各級工 商行政管理局。各廣告經營和印刷單位應根據以上規定,辦理刊播和張貼廣告。
七、各省、市、自治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,可以擬定本地區的文化、教育、 衛生、社會廣告管理辦法。
一九八四年四月八、國家、工商行政管理局、廣播電視部、文化部關于報紙、書刊、電臺、 電視臺經營、刊播廣告有關問題的通知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,廣播電視、文化(出版)廳(局) ,重慶、武漢、沈陽、大連、哈爾濱、廣州、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,廣播電視 、文化局:
- Jan 15 Wed 2014 14:08
民間職業劇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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